今天给大家分享一个经典的案例,用人单位主张与员工之间是两不找的状态,不认可解除劳动关系,但是仲裁委给与的裁决结果是单位违法解除,下面带大家一起回顾下这个案例。
【基本案情】
陈某称其与2015年7月4日入职北京某美容美发公司,担任店长一职,平均工资20000元,入职后没有签订劳动合同,2019年10月31日公司以经营困难为由,解除劳动关系,陈某认为公司是违法解除,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。2017年9月1日开始公司为陈某缴纳社保,但要求所有费用都由陈某的工资中扣除。
陈某在2018年11月7日在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。
陈某提出二项仲裁请求:
1、要求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
2、要求单位返还从2017年9月1日至2018年11月期间单位应当承担的社保费用。
美容美发公司到庭并参加诉讼,在庭审中不认可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,主张劳动关系未解除,双方属于两不找的状态。同时主张陈某的工资为每月15000元,不认可扣除过陈某工资,主张工资已足额发放。
【仲裁裁决】
美容美发公司认可陈某最后出勤日为2018年10月31日,主张双方劳动关系未解除,处于两不找状态,但自陈某最后出勤日截止到开庭当日,期间美容美发公司未对陈某作出任何处理,没有通过任何方式试图与员工取得联系,此行为有违用人单位的管理常理,须知用人单位对员工的管理即是一种法律赋予的权利,也是一种应尽的义务,因此对陈某主张的在2018年10月31日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关系予以采信。
发生劳动争议,当事人对于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,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,用人单位应当提供。用人单位不提供的,应当承担不利后果。美容美发公司没有就陈某月薪标准及工资明细举证,故本委对陈某主张的每月平均工资20000,从2017年9月1日至2018年11月期间单位每月扣除1200元社保费用的情况予以认定。
最终裁决:
一、美容美发公司支付陈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十二万
二、支付陈某2017年9月1日至2018年十一月每月克扣的工资一万六千八百元。
【参考法规】
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六条
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、第四十八条
【炜智点评】
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两个:
一个是劳动关系是否已经解除了,是如何解除的?其实如果员工方主张劳动关系违法解除,是需要由员工举证证明的,但本案中员工对于违法解除并没有证据,如果单位坚持称劳动关系未解除,并提交相关证据支持诉讼,本案对用人单位有可能会出现反转,但单位答辩称双方之间处于两不找的状态,最终才导致本案用人单位方败诉,须知,用人单位对员工的管理即是一种权利,也是一种义务,而本案的用人单位在员工长达几个月不出勤的情况下,没有任何与员工联系的行为,对于劳动关系没有任何处理,单纯的认为劳动关系没有解除,只是双方两不找了,但其不知员工可以不找你,但你不能不找员工。
另一个争议焦点就是工资数额,用人单位对于员工的管理,一个是管理人身,另一个就是管理财产,如果给员工发工资的数额都没有记录,难怪诉讼时会败诉。

如果大家有其他方面劳动争议的疑问,可以扫描上方微信加我哦。我会第一时间帮大家解答大家的疑虑的。